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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宣城货XXX轮与不明船舶碰撞事故

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 字体:【

 

OO二年三月十七日0400时,宣城货XXX轮在南京乌江水道乌江2#浮上锚泊时,被一下水船舶碰撞,宣城货XXX轮进水沉没,船上四人落水,二人获救,二人失踪。事故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二OO二年三月十六日1200时,宣城货XXX轮首航次从安徽荻港装载石子524吨,起航下水,目的港江苏兴化。一路正常航行,于三月十六日2400时左右,在乌江水道乌江2号红浮上距浅滩40米处抛锚停泊,并开启了锚泊灯。船上人员全部睡觉休息,无人员值班。三月十七日0200时,船主起身方便时,发现船舶走锚,赶忙下机舱准备发动机器,但机器故障,未能发动起来。船主上舱面喊张XX及李XX起床,此时发现锚灯已熄灭。后船主与张XX放长锚链,又下机舱,继续修理主机。约0400时,忽听船头方向传来碰撞声,船舶震动,并听到李XX呼喊声,立即跑上舱面,发现一条较大的重载船舶在其船头右前方,相隔约30-40米,并逐渐离开事故现场。宣城货XXX轮船首被撞破,并随即进水沉没,船上四人全部落水。船主及张腊林两人抓住一只救生圈漂至浅滩,后被渔船送到当地派出所,船主之妻及女儿失踪。船舶沉没后,南京海事局通航科根据船主所述的沉船地点,318日在乌江水道1#红浮与2#红浮之间组织了一次扫测,没有扫测到沉船。419日对船主重新指定的位置再次进行扫测,在乌江水道2#红浮下1000米距北岸600米的下水航道中,扫测到宣城货XXX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经初步调查,本次碰撞事故的原因有:

1、下水船舶走错或走偏航路。

2、宣城货XXX轮锚灯熄灭,过往船舶无法及时发现。

3、宣城货XXX发现走锚到航道中后,未采取避免危险的措施,只放长了锚链,驾驶台及船头并没有留人值班。

  4、宣城货XXX轮严重超载,是船舶在碰撞后迅速沉没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以上事故原因可认定宣城货XXX船主孙家材,锚灯熄灭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且走锚到航道中,违反了《内规》第三十三条,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与宣城货XXX碰撞的下水船舶,在发生碰撞后未能救助落水人员、未向主管机关报告,擅自逃逸对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三、事故教训:

  宣城货XXX为刚建好的新船,船主对船舶机器、设备不熟悉,一路上船舶小故障不断,夜里抛锚后,锚灯第一次使用就发生故障。走锚后机器启动不了,忙于排除故障,而忽略了船舶的自身安全。酿成船毁人亡的惨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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