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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23浏览次数: 字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令 第32号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 国国旗。

    第七条  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
    (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  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要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第十二条  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三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港务监督机构应通知或通过船舶代理人,所有人通知船舶下半旗。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第十四条  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旗国国旗下半旗的,应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可以举行降旗仪式。降旗仪式可参照升旗仪式进行。降旗仪式后,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

    第十六条  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参观中国籍船舶,或我国国家领导人利用中国籍船舶欢迎外国国家领导人的仪式,需要悬挂两国以上国旗的,按照有关涉外悬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务监督机构应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港务监督机构的要求纠正的,港务监督机构可令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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