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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0-02-23浏览次数: 字体:【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南京大桥以下)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南京大桥以下)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一)。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上、下行通航分道、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的侧面标外侧水域。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二)。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子母洲航行警戒区(驶过南京长江二桥、南京长江大桥九孔及大胜关水道)红浮外侧水域为200总吨以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 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三)。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南京大桥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进入深水航道沿下行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 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有关桥区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大胜关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七)。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亚太、华润、营船港、天生港、如皋港、江都港等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八)。

第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穿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路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二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停泊(见附件九),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择地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条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主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五章 避 让

第二十四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路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沿航行警戒区穿越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航行警戒区、码头、锚地、渡口、支流河口、汊河口及大型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穿越船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特定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穿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穿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路以及沿航行警戒区行驶等穿越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穿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以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0~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内的一切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二)"超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9.7米以上或船长大于205米或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队)。(三) "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4.5米以上、9.7米以下或船长大于50米、小于205米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超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队)。

(五)"穿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航行警戒区"是指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行船舶由推荐航路穿越通航分道进入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穿越通航分道进入推荐航路的规定水域。(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颁布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龙爪岩以下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8。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为标准。

二、龙爪岩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为标准。

三、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4.5米水深为标准。

四、设标原则:深水航道应尽可能顺直并双侧设标。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应加装雷达应答器。

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江面宽阔,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公里;江阴至燕子矶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公里;燕子矶以上航段航路应双侧设标,航标应适当加密。

附件二: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路的北侧(黑浮标连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标的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5.0米。福姜沙北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400米,水深5.0米。

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推荐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小型船舶全部沿深水航路下行。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上航段设置上行推荐航路。除特定航路水域外,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太平洲上口航行警戒区至丹徒航行警戒区、定易洲航行警戒区至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之间黑浮标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三、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的水域且可能存在丁坝等整治建筑物的水域,应设置相应的示位标。

附件五: 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井45至#47浮、#48浮至#52浮及#56浮至#58浮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行在#41至#43浮、#46至井48浮、#52浮至#55浮之间水域;下行在江阴大桥至#59浮、#55-1浮至#52浮、#46至#48浮之间水域。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

二、尹公洲单向航行控制规定:

 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

2、受控航段:长江#105红浮与#105黑浮联线上300米至尹公洲下塔形岸标与#104红浮联线之间水域;#100-1红浮与#101黑浮与#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附件六: 长江江苏Et桥IX航路规定

一、南京大桥桥区航路规定:南京长江大桥通航按《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桥区船舶航路规定:

1、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5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剑匕两岸联线。

南汊桥桥孔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1号、3号桥孔为小型船舶上行通道;2号桥孔为上下行船舶通道,船舶在此通道内各自靠右航行,航路宽度各为航标标示宽度的二分之一。

2、北汊桥桥区水域:上界为桥轴线上游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桥轴线下游7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北汊桥自北向南顺序排列,其中7号桥孔为上行船舶通道,8号桥孔为下行船舶通道。

附件七: 长江江苏段汊江、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5左右通航标与#B13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标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井59左右通航浮与福姜沙北水道#F7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标与福北#n浮之间的长江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北水道设标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南水道过境通过。

三、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要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四、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

(二)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

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

(三)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五、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专用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

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3、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上15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出口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

4、通信联系:上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标处,下行进口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5、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六、大胜关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梅子洲头与南岸南下电牌联线;下界为梅子洲尾与三叉河口上端联线。

(二)通过限制:允许200总吨以下船舶通过。其他船舶需通过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三)大胜关水道实行分边通航制。

1、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下,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

2、双闸航行警戒区以上,船舶上行分边航路靠南岸侧,下行分边航路靠梅子洲岸侧;船舶穿越时,应按警示标志指示的方向穿越。船舶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航路所在的一侧航行。

附件八: 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华润、亚太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常电井2双槽浮与常港#6红浮联线;下界为亚太#1红浮与亚太#2白浮联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允许小型船舶通过。500总吨以上

危险品船舶和大型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为华洋化工码头上端,下界为长江#18左右通航浮。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出口受控船舶在营#4红浮上。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上行受控船舶等候下行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三、天生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 (横港沙北槽)上界为九圩港河口,下界为通吕河口。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

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进口受控船舶在天#2红浮以下水域;出口受控船舶在天#4红浮以上水域。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

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同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进口受控船舶等候出口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四、如皋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长江如皋#1浮至#5浮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五、江都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行规定

(一)水域范围:三江营河口至八江口之间通航水域。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文件

苏海事[2003)163号

关于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船舶:

2003年5月6日,交通部以交海发[2003]171号文正式批准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实施《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航行时所有船舶必须选择正确的航路或通航分道行驶;停泊时必须在规定的锚地和停泊区内停泊。

二、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决定: (一)撤消长江江苏段的所有"横驶区";(二)取消海轮推荐航线;(三)"限于吃水的海船"标准由原来的实际淡吃水7米提高为9.7米;(四)禁止船舶使用红绿闪光灯;(五)原在长江江苏段施行的所有关于航行和停泊管理方面的规定或规范性文件,凡与《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规定》正式实施之日起,凡违反规定错走航路或不在规定锚地、停泊区停泊的船舶,其当班驾驶员(引航员)必须及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四、船舶航行时如发现有航行标志灭失、移位异常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主管机关或航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触碰航标事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故意隐匿不报或逃逸的,主管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超大型船舶"必须按规定事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并经核准和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后,方准进江航行。

六、在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内,严禁在深水航道、推荐航路、特定航路或锚地、停泊区内进行捕鱼、挖砂作业。

七、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凡在《规定》适用的通航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一律按《规定》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有关当事方和利害关系人按此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三

长江江苏段船舶航行警戒区一览表

序号

警戒区名称

警戒区范围

备注

1

西新圩船舶航行警戒区

j1—1与j1—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船队及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2

太平洲上口船舶航行警戒区

J2—1与J2—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船队和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3

丹徒船舶航行警戒区

J3—1界限浮标与J3—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4

定易洲船舶航行警戒区

J4—1界限浮标与J4—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小型船舶穿越使用

5

太平圩船舶航行警戒区

J5—1与J5—2塔型界限岸标之间的水域

供上行200总吨以下船舶穿越使用

6

子母洲船舶航行警戒区

子母洲尾与新济洲下沿岸标(骚狗山三角测点方向160’ 0,距离2450米)联线至以上600米

供200总吨以下船舶穿越使用

附件四

长江江苏东段船舶动态报告线

上行船

下行船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报告线位置

受话机关

频道

浏河口

南通VTS中心

69

大胜关跨江电缆塔联线

南京VTS中心

69

长江#39红浮与林39左右通航浮连线

张家港VTS中心

69

十二圩烟囱与新河口联线

镇江VTS中心

9

螃蜞港与大河港联线

江阴VTS中心

69

润扬大桥

镇VTS中心

9

五十五圩三角测点与五圩过河标联线

泰州交管中心

69

嘶马树三角岸标与对岸联线

泰州交管中心

69

嘶马树锥形岸标与对岸垂直联线

镇江VTS中心

9

夹港与利港联线

江阴VTS中心

69

马鞍矶红浮与风鼓圩三角测点联线

镇江VTS中心

9

江阴大桥

张家港VTS中心

69

十二圩烟囱与新河口联线

南京VTS中心

69

长江#33黑浮与西界港河口联线

南通VTS中心

69

附件九

长江江苏段锚地及停泊区一览表

(一)锚地

序号

名称

编号

位置

范围(米)

用途

1

太仓港海轮锚地

No.1

浏河水道长江#6黑浮至#7黑浮北侧

3000X800

海轮锚泊

2

常熟海轮锚地

No.2

白茆沙水道白北林12黑浮至长江#16黑浮北侧

4800X700

海轮锚泊

3

常熟港过驳锚地

No.3

通州沙中水道(常熟港专用水道)

4000X700

待泊及过驳

4

南通油轮临时过驳锚地

No.4

长江斡24黑浮北侧

半径440

油轮过驳

5

南通联检锚地

No.5

长江#25黑浮至#26黑浮北侧

2500X600

检疫

6

南通港2号乙锚地   

No.6

南通水道长江#28红浮南侧

2200X900

长江驳船

7

南通港2号甲锚地

No.7

南通水道长江#29红浮至#31红浮南侧

2500X1000

长江驳船

8

南通海轮临时过驳锚地

No.8

南通水道长江#32红浮至#33红浮南侧

1600X(400—800)

海轮锚泊

9

南通港上锚地

No.9

南通水道长江#33红浮至#34红浮南侧

2000X600

海轮锚泊

10

张家港 (通沙)海轮锚地

No.10

通吕河口上游航道南侧

2000X(200—500)

海轮锚泊

11

张家港危险品锚地

No.11

浏海沙水道长江#39黑浮至#41黑浮北侧

3350X550

危险品船舶

 

12

江阴港海轮锚地

No.12

福北水道F3黑浮至F4黑浮北侧

2800X650

海轮锚泊

13

福中锚地福

No.13

北水道F3红浮至F4红浮南侧

1500X350

长航驳船

14

江阴港危险品锚地

No.14

福北水道F5黑浮至F7黑浮北侧

1800X600

危险品船

15

江阴锚地

No.15

江阴水道长江#63红浮至#64红浮南侧

3500X500

小型船舶

16

常州港海轮锚地

No.16

泰兴水道长江#74黑浮至#76黑浮北侧

3000X600

海轮锚泊

17

口岸锚地

No.17

口岸直水道长江#86黑浮至#87黑浮北侧

2000X400

小型船舶

18

镇江港海轮锚地

No.18

口岸直水道长江#93红浮至#94红浮南侧

2100X (640—840)

海轮锚泊

19

镇江定易洲锚地

No.19

焦山水道长江#108红浮至#110红浮南侧

3400X350

长江驳船

20

南京港联检锚地 

No.20

仪征水道长江转120红浮至#121红浮南侧

3000X400

检疫

21

仪征油轮锚地

No.21

仪征水道长江#122红浮至#123红浮南侧

上段1900X(230—350) 下段1700X400

油轮锚泊、油驳作业

22

仪化锚地         

No.22

龙潭水道长江#126黑浮至#127黑浮北侧

900X (200—250)

小型船舶

23

乌鱼洲锚地 

No.23

龙潭水道长江#127黑浮至#129黑浮北侧

2360X150

海轮系泊

24

栖霞山油轮锚地(下段) 

No.24

龙潭水道长扛#132黑浮至#133黑浮北侧

2400X721

油轮油驳

25

栖霞山油运锚地(上段)

No.25

龙潭水道长江#133黑浮至#134黑浮北侧

2400X420

油轮过驳

26

新生圩锚地 

No.26

草鞋峡捷水道长江#137左右通航标至#138黑浮北侧

1360X150

海轮系泊

27

上元门锚地

No.27

草鞋峡水道南侧上元门港区前沿

1700X400

驳船及小型船

28

梅中锚地

No.28

南京水道梅子洲与潜洲间

2000X (270—300) 

驳船及小型船

29

梅子洲锚地

No.29

南京水道梅子洲标下南岸侧

2000X400

驳船及小型船

(二)停泊区

序号

位置

名称

范围

用途

1

长江#3黑浮—白北#2黑浮东侧

停1

4000mX900m

小型船舶

2

长江#7黑浮—#9黑浮北侧

停2

2500mX900m

大型船舶

3

白北#10黑浮—长江斡12黑浮北侧

停3

5000mX800m

大型船舶

4

常熟水道倒套内

停4

3500m~500m

大型船舶

5

长江#21红浮—#24红浮西侧

停5

6000mXl000m

大型船舶

6

长江#23红浮—#25红浮东侧

停6

6000mXl000m

大型船舶

7

长江#33红浮—#34红浮南侧

停7

3000mx400m

大型船舶

8

长江#34黑浮—#37黑浮北侧

停8

4500mXl000m

小型船舶

9

长江#38黑浮北侧          

停9

1200mX500m

小型船舶

10

长江#51黑浮—#52黑浮北侧

停10

1400m~300m

小型船舶

11

长江#54黑浮—#57黑浮北侧

停11

3000m~400m

小型船舶

12

长江#63黑浮—#63—1黑浮北侧

停12

3200mx600m

大型船舶

13

长江#65黑浮—#66黑浮北侧

停13

2600mX600m

大型船舶

14

录安洲夹江下口

停14

1800mX400m

小型船舶

15

录安洲夹江上口

停15

1000mX400m

小型船舶

16

孢子洲岸侧

停16

1700mX400m

小型船舶

17

长江#77黑浮—铁匠港北漕#1黑浮北侧

停17

4600mX700m

大型船舶

18

长江#83红浮—抖85红浮南侧

停18

4800mXl70

大型船舶

19

太平洲上口

停19

2000mX400m

小型船舶

20

和畅洲上口

停20

1800mX400m

小型船舶

21

长江#118黑浮—#119黑浮北侧

停21

2800mX500m

大型船舶

22

仪征捷水道上口南侧

停22

2200mX400m

小型船舶

23

长江#130黑浮北侧龙谭倒套内

停23

600mX300m

大型船舶

24

宝塔水道下口

停24

1400mX400m

小型船舶

25

宝塔水道扬子码头

停25

1600mX400m

小型船舶

26

宝塔水道大厂码头

停26

1000mx400m

小型船舶

27

九袱洲沿岸侧

停27

1700mx400m

小型船舶

28

南京水道七坝下2600米航道北侧

停28

1600mX400m

小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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